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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19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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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瘦狗。

近期监管对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新闻非常多,巨头们多多少少挨了锤,最著名的就是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了.28亿,还有就是前一阵子出来的虎牙和斗鱼的经营者集中被禁止。

和,这两个词对于学过经济法或者反垄断法的旁友们肯定不陌生。正好借此机会,基于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这起合并会被禁止(之前事情有点多,现在写稍微有点晚)。

公告原文放在文末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

当然本瘦狗毕竟不是专家,分析多少会有点问题。欢迎各位旁友批评指正,但不喜勿喷勿杠。

Step1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

公告一开始就提到,去年11月,腾讯提交了关于合并案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这次合并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腾讯这次期望通过虎牙收购斗鱼的全部股权,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二,为什么要申报?瞒天过海不好吗?

这里肯定也是有规定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果是50%以上,那基本就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这个时候估计也牵扯不到垄断的问题。而低于50%,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就需要申报。

公告上写了“斗鱼由腾讯与斗鱼创始人陈少杰团队共同控制”,同时本瘦狗上了下某眼查,找到了股权结构:

这种情况下腾讯持股肯定就低于50%了,所以需要申报。

Step2界定市场

申报完了以后接下来就要开始调查了。但是就像做竞争分析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要在什么市场之内进行分析一样,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应该被禁止也要先讲清楚是在哪个市场内进行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分为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块,其中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而商品市场就很有意思了:虎牙和斗鱼的市场主要是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和短视频,腾讯在游戏直播的上游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在做并购以及市场进入决策的时候,上下游产业链的情况肯定也是要分析的。如果这次合并被通过,那么不仅横向整合了,纵向也整合了。那这基本就垄了个大断。

Step3竞争情况分析

鉴于之前横向纵向同时整合的初步判断,这里就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来决定到底要不要禁止这起合并(经营者集中)。

这里也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经营者集中需要分析哪些方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除了兜底条款(六),前五条可以归纳为市场内竞争、进入壁垒、上下游竞争情况和影响以及宏观影响。会发现这其实和管理学课程里提到的那些分析模型高度重合。但是明确了分析范围以后,还有一个问题非常重要:

第二,什么条件下需要禁止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所以,判定的关键在于:在以上这些方面的情况是否会造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对于这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得出了两大主要结论:

第一,“集中将强化腾讯在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支撑这一结论的有以下四点理由:

1.作为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的Top2,虎牙和斗鱼的CR2,在营业额上是70%+,活跃用户是80%+,主播资源是60%+。这俩要是一合并,真就是垄了个大断,“将进一步强化集中后实体市场支配地位”。这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范畴(以下简称“第一项”,顺便本瘦狗对于“编章节条款项目”向来搞不清楚,也不知道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

2.市场进入壁垒高,主要源自著作权许可、资金和主播资源较难获得。集中后壁垒进一步提高,这属于第三项的范畴。

3.减少消费者选择权,且可能基于垄断地位通过降质提价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属于第四项的范畴。

4.损害游戏直播从业者利益。这个打工人们相当好理解,不多做解释。这个分类有点模糊,勉强归到第四项的范畴。

以上论证说明经营者集中在本市场会造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同时还论证了其在上下游的效果:

第二,“集中将使腾讯在上游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拥有双向封锁能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属于第二项的范畴。

对于这里的“双向封锁”,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两点论证腾讯有能力实施且有动机实施:

1.腾讯在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的份额超过40%占第一,以及上述的游戏直播市场情况,腾讯有能力。且游戏著作权使用许可是开展游戏直播的关键,腾讯有动机借助自身优势排除限制竞争,强化竞争优势。这属于第一项的范畴。

2.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进入壁垒高,主要由于资金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资质和游戏版号。游戏直播又是游戏宣发重要渠道(毕竟很多前向垂直整合都是为了渠道),集中后壁垒进一步提高,使腾讯有能力实施双向封锁。同时腾讯可以借助对渠道的控制,限制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的竞争,强化竞争优势,因此有动机。这属于第三项的范畴。

Step4结论

这样就能禁止经营者集中了吗?并不。《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给了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

同时,《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也规定: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然而,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表示,在多轮就降低不利影响采取相关措施等问题的商谈以及提交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后,“申报方未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无法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故最终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通过这一轮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有条理有框架地就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不仅是咨询行研等岗位需要的,做公务员也是需要具备的。看来现在躺平真的是越来越难了

以上。希望能够大噶带来一些参考,以及求一波点赞在看转发,如果多的话看看下次要不要梳理下阿里.28亿罚款的分析过程

本瘦狗睡觉去了

瘦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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